廉政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司財產構成貪污罪
發布日期:2023-09-05 00:00 來源:http://www.szfllkj.com 點擊:
【案例分析】
一、吳某為套取本公司資金歸個人占有,指使XX集團鋼筋供應中間商張某,為其虛開鋼筋采購發票。后吳某將虛開的發票讓工作人員列入本公司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材料成本,并要求本公司相關人員在發票上簽字履行入賬核銷手續。在本公司按照虛開的發票金額付款后,張某提出現金交給吳某或通過轉賬方式的將支票對應款項轉給吳某指定的人員。通過上述方式,吳某共計套取XX集團資金合計19366596.35元。
二、吳某批準和決定將XX集團XX水產品市場消防設施施工工程承包給李某。吳某為套取本公司資金,指使李某抬高施工費數額,其后吳某又要求本公司該工程項目的造價負責人按李某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并要求本公司各部門相關人員在該項目工程造價審批單上簽字履行審批手續,致使XX集團支付李某該項工程款2651485元。吳某以此實際套取本公司資金2028202.82元。
三、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產達2139萬余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幫助被告人吳某騙取其中的202萬余元,屬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及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的罪名成立。
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對其貪污罪應認定為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與被告人吳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現非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到案,均應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當庭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合理。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到案后悔罪的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五、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吳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已預交)。
【刑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二階層犯罪構成要件】
侵犯客體
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顒右约奥殑盏牧疂嵭裕饕乔址噶寺殑盏牧疂嵭?。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當然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占主導地位、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于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
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根據本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物分為兩類: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犯罪行為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系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憑借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謂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岀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產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
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身份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根據第三百八十二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這里所謂公務,是指依照法律所進行的管理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職能活動。它包括三個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務是對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管理活動;二是職能性,即公務是行為人代表國家各種職能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職能部門進行的管理活動;三是依法性,即公務是行為人依法進行的。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還包括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委托等。
行為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于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于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第三百八十二條第3款規定,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來源:上海邵鳴律師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