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警示教育案例學習——國有企業員工違規經商辦企業
發布日期:2023-09-06 00:00 來源:http://www.szfllkj.com 點擊:
案例一
xx供電公司企協原秘書長張某違規經商。2005年至2017年,張某先后參與投資了沒魚河三級站、響水河電站、古水電站、煌揚河電站,并實際控制該供電公司桃園水電有限公司。該供電公司黨委給予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于張某不愿轉讓所持企業股份,該供電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案例二
xx供電公司檢修分公司配電運檢室生產二支部書記龔某違規經商。龔某配偶2014年注冊成立xxx發展有限公司,兩名股東分別為龔某及其女兒。2016年至2019年,xxx發展有限公司承接了該供電公司多個農網改造工程項目。xx供電公司檢修分公司黨委給予龔某黨內嚴重警告、公司紀律記過處分。
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2009年)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釋義
所謂“經商辦企業”,主要是指經營商業、興辦企業,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和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的客觀結果是否營利。
來源:紅領襄電公眾號